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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11证券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编号:2025-029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7日(周五)下午14: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

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金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淼根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0人,代表股份161924884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39.83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11351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95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7人,代表股份

80789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87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6人,代表股份23772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4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2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5人,代表股份

22950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45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4028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209%;

反对10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7%;弃权

468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045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774%;反对10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639%;弃权968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587%。

此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4017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139%;

反对10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9%;弃权

468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03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294%;反对10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723%;弃权96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983%。

此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4004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60%;

反对10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9%;弃权

468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02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756%;反对10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723%;弃权97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521%。

此议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淼根(持股50843082股)、陈根荣(持股29470662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4312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479%;

反对11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9%;弃权

373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01%;反对11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21%;弃权1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7%。

此议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3931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06%;

反对11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9%;弃权

468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294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664%;反对11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8426%;弃权967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10%。

此议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3971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852%;

反对10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1%;弃权

468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2987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338%;反对10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5372%;弃权97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290%。

此议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13984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934%;

反对10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1%;弃权

468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00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902%;反对10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825%;弃权97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273%。

此议案获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389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396%;

反对11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5%;弃权

468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291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38%;反对11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8329%;弃权97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33%。

此议案获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4005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63%;

反对10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9%;弃权

468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02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781%;反对10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5288%;弃权96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31%。

此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向曙光、沈逸凡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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