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1证券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编号:2025-029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7日(周五)下午14: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
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金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淼根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0人,代表股份161924884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39.83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11351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95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7人,代表股份
80789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87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6人,代表股份23772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4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2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5人,代表股份
22950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45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4028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209%;
反对10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7%;弃权
468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045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774%;反对10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639%;弃权968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587%。
此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4017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139%;
反对10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9%;弃权
468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03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294%;反对10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723%;弃权96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983%。
此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4004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60%;
反对10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9%;弃权
468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02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756%;反对10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723%;弃权97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521%。
此议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淼根(持股50843082股)、陈根荣(持股29470662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4312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479%;
反对11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9%;弃权
373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24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01%;反对11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21%;弃权1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7%。
此议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3931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06%;
反对11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9%;弃权
468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294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664%;反对11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8426%;弃权967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10%。
此议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3971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852%;
反对10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1%;弃权
468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2987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338%;反对10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5372%;弃权97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290%。
此议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13984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934%;
反对10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1%;弃权
468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00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902%;反对10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825%;弃权97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273%。
此议案获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389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396%;
反对11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5%;弃权
468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291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38%;反对11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8329%;弃权97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33%。
此议案获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4005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63%;
反对10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9%;弃权
468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02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781%;反对10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5288%;弃权96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31%。
此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向曙光、沈逸凡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