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26S0015号
致: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金盾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盾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金盾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年 4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2.01《关于公司董事长2025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2.0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2.03《关于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3.00《关于续聘2026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周五)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6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金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8名,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32196424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19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5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4713480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94%。
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1784844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18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65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0411580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0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480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1374%;
反对3956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932%;弃权77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69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718%;反对3956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929%;弃权77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7353%。此议案获得通过。
2.0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下列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2.01《关于公司董事长2025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99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2794%;
反对4159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126%;弃权4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700%;反对4159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2685%;弃权4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15%。此议案获得通过。
2.0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543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805%;
反对4154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429%;弃权4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781%;反对4154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2379%;弃权4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840%。此议案获得通过。
2.03《关于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077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4754%;
反对4151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409%;弃权49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6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4107%;反对4151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2128%;弃权49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65%。此议案获得通过。
3.00《关于续聘2026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482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1393%;
反对3969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31%;弃权77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5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895%;反对3969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9819%;弃权77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286%。此议案获得通过。
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443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1095%;
反对4001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266%;弃权77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6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6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210%;反对4001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933%;弃权77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857%。此议案获得通过。
5.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416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0887%;
反对4034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518%;弃权77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5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348%;反对403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196%;弃权77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456%。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2.01、2.03项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26S0015号)之签字盖章页。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谢映
承办律师:
向曙光
承办律师:
沈逸凡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