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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1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资格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在公司、控

股股东和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的提名人;

(二)详尽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

人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资料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书面通知各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2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十四条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全部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

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3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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