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三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在半数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1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现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提案,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表决。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有提名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或董事会对提名人是否有权提出提案,提案提交时间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提案资料是否完备后,并对资料开展必要核实工作,对候选人任职条件进行审查。
(二)高级管理人员
提名委员会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候选人提供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后,并对资料开展必要核实工作,对候选人任职条件进行审查。
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下列情况发生时召开会议:
1、公司董事会任届期满前一个月;
2、公司董事、总经理职位产生空缺时;
3、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可采用书面方式通知,也可采用电话、电
2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通知,会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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