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提高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按照《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经理办公会是经理层对董事会授权下的股份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
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的重要途径,讨论公司有关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议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相关议题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事先
由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深入征求意见,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或组织专家论证。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主要行使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审议未达到《公司章程》以及交易所规范指引所确定的属于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事项;
1(三)审议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产权转让等;
(四)审议不属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子公司重组、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注销及变更子公司形式;
(五)制定不属于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内部管
理制度、组织结构;
(六)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组织及召开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均为不定期的临时会议。遇
有下列情形,应尽快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的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根据议题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的相关人员可列席相关议题。
第八条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出席
会议或需中途离会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主持人同意。
第九条与会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公开前,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涉及重大事项,证券事务部须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灵活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审议传签等方式召开。
2第四章会议的程序及决定
第十一条材料准备。会议议题由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深入调查研究和
分析论证后提出明确建议,形成会议审议材料。会议审议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议题,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题时,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逐项研究。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汇报具体议题时应当重点说明需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及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会议表决。参会人员应对研究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所议事项应经第七条的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形成纪要及实施。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至
少一式两份,由与会成员签署。会议纪要的应明确审议事项的实施部门,由纪要确定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材料、会议纪要等均作为公司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公司秘密,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违规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近亲
属相关事项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督办落实
第十八条对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分别
做好传达,并领导、组织实施纪要内容,督促实施部门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总经理办公会作出报告。
第十九条证券事务部负责跟踪、督办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的实施进度,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作重大调整,或因外部
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纪要不能实施的,实施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提
3出意见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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