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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中光防雷法律意见书(2024年度股东大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第17908号

2025年5月20日

中国*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299号

泰和泰中心 24—33F

24-33f Tahota Center No. 299 Longhe West Lane Zhengxing Street

Tianfu New Area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www.tahota.com中国 成都市 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第17908号

敬启者: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防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贾茹、马铃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获得中光防雷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

件及所做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6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光防雷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经中光防雷公司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中光防雷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的表决方式、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5年4月23日,直接持有公司4.81%股份的公司股东王雪颖女士向公司

董事会提交了书面提案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并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中的1-9项子议案以新增临时议案的方式提交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中的1-9项子议案提交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作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第12号、第13号提案。

2025 年 4 月 25 日,中光防雷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公告》”,与《通知》合称“会议通知”)。《补充通知的公告》说明了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2025年

4月18日披露的《通知》中列明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其他需审议议案均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王雪颖女士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2/6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会议召开地点为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宇路19号,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第四会议室。会议分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2: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按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召开。中光防雷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雪颖女士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情况

1、根据中光防雷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490135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069%,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75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39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8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及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人,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39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88%。

3、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除此之外,中光防雷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本次会议也没有审议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3/6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制定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1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3.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03、审议《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0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3.05、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6、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7、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8、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3.09、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汪学刚先生、李龙先生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邓博夫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会议,其年终述职报告已授权委托由独立董事汪学刚先生代为宣读。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6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计票在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12、13.01、13.02为特殊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均为一般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5/6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签章):

程守太|负责人律师(签章):

贾茹|律师律师(签章):

马铃|律师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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