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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之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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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之密 --%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中至少

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五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1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2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监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交所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深交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审计

委员会的要求或者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4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3日前通知各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应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送出、即时通讯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

5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6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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