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二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三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本员工持股计划最高管理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
1资产安全,避免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产生潜在利益冲突。
第五条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最高管理机构,全体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因出席持有人会议所发生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5、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清算和分配;
7、管理委员会认为需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后续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召开持有人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提前1日以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
2、会议召开方式;
3、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会议通知日期。
2如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当
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表决。主持人也可决
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表决。
2、持有人按所持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份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1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等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不得侵占、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2、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本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商业秘密;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出席、提案、表决等安排,以及参与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事项;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出售公司股份,将所得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4、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收回;
5、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
6、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清算与分配;
7、持有人会议或本员工持股计划授权的其他职责;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应当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决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执行;
3、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如情况紧急的,可以临时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4(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
做出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决议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管理委员会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公司股份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取得的衍生股份亦跟随锁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份(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5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置个人层面考核,考核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按公司(含子公司)规定执行,依据持有人工作绩效情况,得出考核评级,确定个人绩效考核系数,进而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资产做出分配,具体如下:
考核评级 卓越(S) 优秀(A) 合格(B) 待改进(C) 不合格(D)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10.50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本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公司股份,以全部出售完毕并扣除有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的资金为限,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并依据个人层面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分配资金的归属权。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为1的,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分配资金100%归属于个人;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为0.5的,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分配资金50%归属于个人,50%归属于公司;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为0的,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分配资金100%归属于公司。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决策是否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过户至持有人。
(四)除公司股份及其出售资金之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资产(包括股息红利、存款利息、其他理财收益等)分配不适用锁定期及考核标准。
第六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分配、持有人所持权益处置
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分配
(一)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公司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清算与分配。
6(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前,因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形提前终止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按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权益处置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
持份额不得退出、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该持有人所持份额无偿收回,并有权决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
1、触犯“公司(含子公司)红线”;
2、离任审计过程中被发现任期内有重大违规事项;
3、存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含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其他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持有人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因离职后查明的触犯“公司(含子公司)红线”或重大工作问题给公司(含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管理委员会或公司有权要求该持有人返还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利益。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符合有关政策经公司(含子公司)批准正常退休、离职、职务变更不再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且未从事与公司(含子公司)相同业务的投资及任职的,该持有人所持份额可按在岗时间重新折算可分配份额,剩余不可分配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重大疾病离职或因公事务丧失劳动
能力或因公死亡的,该持有人所持份额仍享有完整权利,参与资产分配所得归属于该持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情形之外,因其他情形导致某持有人存
在不可参与资产分配的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或决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
(七)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份额未再次分配的,该等份额保留参与资产分配权利,按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为1进行处理,参与资产分配所得归属于公司,此外不享有其他权利;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份额再次分配的,获授持有人所持该等份额享有完整权利,并按个人层面考核情况参与有关资产分配。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未明确约定的其他情形,适用有关规定的,
7应当遵照执行;否则由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明确。
第七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情形包括: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五)其他需要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有效表决权同意,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变更。
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情形包括: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未延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自行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因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形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有效表决权同意,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不构成公司(含子公司)与持有人之间劳动/聘用
关系的任何承诺,仍按现行劳动/聘用关系执行。
第十五条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所涉财务、会计、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
8会计准则、税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如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应当遵照执行;如法律法
规无明确要求的,以本员工持股计划为准。
第十七条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本员工持股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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