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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之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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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之密 --%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者发生对公

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1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九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广东证监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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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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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条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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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四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结束后,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依法编制和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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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信息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信息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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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7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者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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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行为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向公司股东、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子公司等相关各方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和广东证监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消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南省证监局。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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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实施严格的管理,有关部门、下属公

司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它制度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

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明确需要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出发点、报告程序、报告义务人等。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报告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如下:

(一)财务部报告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财务内控工作中获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审计监察部报告重大合同签订、公司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以及其他法

律内控与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各业务部门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各下属公司报告下属公司发生的全部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为: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获知该信息时毫

不迟延的汇报给第一负责人,并由第一负责人毫不迟延的报告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10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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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三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应当授权董

事会秘书可以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六十五条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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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依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长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自行决定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前,是否将临时报告报经董事长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审阅;

(六)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共传播媒介上披露;

(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八)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意见,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

(四)经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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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按

照本制度上述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授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

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七十二条股东的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者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先行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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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过证券

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十七条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等

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漏。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

15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易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七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

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指定人员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八十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者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者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八十二条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

会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审计委员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省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信息的保密

第八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6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八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或者广东证监局。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七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十八条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

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八十九条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九十条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

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17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18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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