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5证券简称:伊之密公告编号:2025-070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顺昌路9号公
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伊之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甄荣辉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176349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363%。(“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公司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7752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6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596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7人,代表股份18863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6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596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均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899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051%;
反对1743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弃权
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42%;反对1743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4364%;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议案2.00《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治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17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35%;
反对7155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76%;弃权
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1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828%;反对7155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7.9345%;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邹盛武律师、王羽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