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王羽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会通知如期于2026年5月12日下午
1法律意见书
2:00在广东省佛山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22号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甄荣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4352132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5.7607%。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份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177名,代表股份14745916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208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2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00《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4.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5.00《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6.00《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7.00《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8.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一)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3法律意见书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985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3%;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19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3%;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2%;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9018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7%;反对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23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4%;反对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4%;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78983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1%;反对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
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19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8%;反对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9%;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3%。
表决结果:通过。
4.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5901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53%;反对3170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4%;
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115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886%;反对3170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15%;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00《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152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71%;反对1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0%;
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152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1%;反对1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0%;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佳卓控股有限公司、甄荣辉、梁敬华、张涛回避表决。
6.00《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533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99%;反对10342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75%;
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47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392%;反对10342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668%;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张涛回避表决。
7.00《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562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565%;反对1031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09%;
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76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636%;反对1031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424%;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张涛回避表决。
8.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56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597%;反对10308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79%;
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6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8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872%;反对10308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201%;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张涛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邹盛武:
王羽: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