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07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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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07号
致: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30日在公司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
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2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8日在苏州工业园区方园街51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钟琼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
3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55人,代表股份
1954087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4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9863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39%;反对386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977%;弃权
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4%。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168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98.5226%;反对386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515%;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59%。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2.01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285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008%;反对7401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87%;弃权
40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11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2710%;反对7401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886%;弃权40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4%。
2.0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284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007%;反对7406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90%;弃权
396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1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2708%;反对7406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905%;弃权396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387%。
52.03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199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964%;反对7406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90%;弃权
48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02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2411%;反对7406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905%;弃权48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684%。
2.04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27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004%;反对7400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87%;弃权
40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105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2692%;反对7400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883%;弃权40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5%。
2.05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254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992%;反对7406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90%;弃权
426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8%。
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08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97.2603%;反对7406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905%;弃权426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92%。
2.06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271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000%;反对7406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90%;弃权
40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097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2664%;反对7406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904%;弃权40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32%。
2.07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271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000%;反对7406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90%;弃权
40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097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2663%;反对7406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905%;弃权40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32%。
7经查验,上述议案(一)、议案(二)中的2.01、2.0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
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二)中的2.03、
2.04、2.05、2.06、2.07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孙冬松彭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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