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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万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9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09号

致: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46号明阳国际中心B座11层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1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46号明阳国际中

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方汉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68人,

2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96908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67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1264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84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66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644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2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6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5648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2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3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458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83%;反对10736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3%;

弃权15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332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87%;反对1073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17%;弃权15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455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66%;反对1065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5%;

弃权16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329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09%;反对1065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81%;弃权1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446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5%;反对1062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4%;

4弃权18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320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36%;反对1062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5%;弃权1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1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431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14%;反对10894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2%;

弃权16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305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533%;反对1089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02%;弃权16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391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66%;反对11679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4%;

弃权13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65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817%;反对1167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89%;弃权1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4%。

表决结果:通过。

5(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432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17%;反对1093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7%;

弃权16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306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570%;反对1093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74%;弃权16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6%。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3957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0%;反对11626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0%;

弃权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69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080%;反对1162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3%;弃权1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97%。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472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69%;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0%;

弃权14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346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30%;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6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74%;弃权14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7%。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监事会及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464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9%;反对1081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4%;

弃权1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338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780%;反对1081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71%;弃权1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8157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775%;反对11403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10%;

弃权13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3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18%;反对11403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950%;弃权1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2%。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71、《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8168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843%;反对11383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85%;

弃权13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59%;反对11383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577%;弃权13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4%。

表决结果:通过。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80790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285%;反对11426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56%;

弃权18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52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48%;反对11426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544%;弃权18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09%。

表决结果:通过。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48075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7266%;反对11441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48%;

弃权17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49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535%;反对11441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553%;弃权17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2%。

表决结果:通过。

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48154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760%;反对11395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59%;

弃权14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28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53%;反对11395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394%;弃权1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3%。

表决结果:通过。

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48126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81%;反对11419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1%;

弃权1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00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989%;反对11419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55%;弃权1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5%。

9表决结果:通过。

6、《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481237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66%;反对11405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21%;

弃权16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7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820%;反对11405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071%;弃权16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李化

______________聂若渐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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