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52号
致: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 14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46号明阳国际中心 B座 11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1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四十
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46 号明阳国际中心 B
座11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方汉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5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55305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859%,其中:
2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1261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60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95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4044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25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0404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5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3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235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88%;反对1572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0%;
弃权13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97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42%;反对1572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71%;弃权1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21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74%;反对1581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3%;
弃权12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95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234%;反对1581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98%;弃权1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12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19%;反对15799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4%;
弃权13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86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4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788%;反对1579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7429%;弃权1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729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17%;反对16737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1%;
弃权12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03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715%;反对1673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26%;弃权12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28206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29%;反对2556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2%;
弃权153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694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189%;反对2556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76%;弃权153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196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的91.2525%;反对16565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87%;弃权128300股,占出席非关联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9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25%;反对1656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87%;弃权1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8%。
关联股东周亚辉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19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66%;反对1571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91%;
弃权13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93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65%;反对1571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93%;弃权13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762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20%;反对16517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8%;
弃权11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36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62%;反对1651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48%;弃权1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6总数的0.569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24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94%;反对1561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0%;
弃权1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98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95%;反对1561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04%;弃权1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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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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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