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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万维: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楼(200082)

16th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Hongkou District 200082 Shanghai China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或“公司”,证券代码300418)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6年08月19日出具了《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

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昆仑万维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08月19日,昆仑万维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6年08月19日,昆仑万维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2.2026年08月21日至2026年08月30日,昆仑万维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针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6年09月02日,公司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6年 09月 07日,昆仑万维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的情形。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 09月 07 日,昆仑万维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1.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0名激励对象授予 129.178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6年 09月 07日。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条件成就及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根据昆仑万维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为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731号《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730号《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的信息及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昆仑万维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6年09月07日

2.授予数量:129.1784万股

3.授予价格:21.50元/股

4.授予人数:70名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国籍/地区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核心技术(业洪子荃 中国台湾 1.3362 1.03% 0.0010%

务)人员核心技术(业杨绪严 中国台湾 2.5101 1.94% 0.0020%

务)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激励对象

68 125.3321 97.02% 0.0975%( 名)

合计(70名) 129.1784 100.00% 0.1005%

注:*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及时披露与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后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激励对象的确定和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代雨航

202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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