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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丰: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6 查看全文

ST浩丰 --%

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ST浩丰 公告编号:2025—048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通知于2025年11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10号院1号楼众秀大厦第19层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6日(星期二)14:00。

5、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剑先生。

8、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0人,代表股份63603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9人,代表股份6341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9人,代表股份8423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8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8人,代表股份823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0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代表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01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88%;反对32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17%;

弃权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21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019%;反对32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199%;弃权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2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91%;反对32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13%;

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4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310%;反对32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923%;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2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91%;反对32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33%;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4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310%;反对32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585%;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0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69%;反对32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81%;

弃权7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2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636%;反对32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686%;弃权7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027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47%;反对32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05%;

弃权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9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695%;反对32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24%;弃权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2%。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2.05《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0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25%;反对32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3%;

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304%;反对32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72%;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4%。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1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35%;反对32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37%;

弃权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3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35%;反对32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861%;弃权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4%。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3《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13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70%;反对32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44%;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33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396%;反对32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668%;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6%。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娜律师、吴姝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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