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0证券简称:五洋自控公告编号:2026-015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2月27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业园珠江路北、银山路东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钟志辉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7、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02人,代
1表股份255260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49%。其中,中小股
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01人,代表股份87802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49%。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20369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9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9人,代表股份34890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4%。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7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647%;反对5699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14%;弃权126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7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647%;反对5699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14%;弃权126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
关联股东深圳市高梧卓越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302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的97.6658%;反对5842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88%;弃权115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84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41%;反对5842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41%;弃权115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郑超、黄彦宇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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