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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自控: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02号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02号

致: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1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系

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7日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业园珠江

路北、银山路东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张立永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7日的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70人,代表股份25559759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5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合计168人,代表股份88114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8%。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3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需分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01提名钟志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097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613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182%。

钟志辉先生获得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提名吴伍雄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5703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0868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551%。

吴伍雄先生获得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提名余爱武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4总表决情况:同意2458161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7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3326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991%。

余爱武女士获得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提名刘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4925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0090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19%。

刘源先生获得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需分项表决,具体如下:

2.01提名王淑娟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126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6428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512%%。

王淑娟女士获得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提名吴颖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0951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6116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157%。

吴颖女士获得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均已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且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龙海涛经办律师郑超黄彦宇

2026年1月7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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