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0证券简称:五洋自控公告编号:2026-001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7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1月7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业园珠江路北、银山路东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张立永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7、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0人,代
表股份255597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5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8人,代表股份88114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8%。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37512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75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5人,代表股份18085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0%。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选举通过了钟志辉先生、吴伍雄先生、余爱武女士、刘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提名钟志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09733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31%,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1380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182%。
1.02、提名吴伍雄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57036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2数的96.4682%,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8683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551%。
1.03、提名余爱武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81616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31%,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3262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991%。
1.04、提名刘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49255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465%,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00902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19%。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选举通过了王淑娟女士、吴颖女士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提名王淑娟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12640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45%,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4287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512%。
2.02、提名吴颖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09515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23%,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1161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157%。
3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郑超、黄彦宇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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