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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网址:www.hiwayslaw.com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召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公司亦向本所承诺:公司所作陈述与说明、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和有效,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且已向本所披露了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之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之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为见证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鉴于此,本所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6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公司于当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深证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以下称“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4)(以下称“《会议通知》”),通知将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2:

00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中对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人员、议案、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司通知召开会议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前15天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00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68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三楼贵宾3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施祥贵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9:25,9:30

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0人,所持有股92448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1.4419%。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6年5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1483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113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2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65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之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6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

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3%;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1%;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6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

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6300

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3%;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2%;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54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

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4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6%;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2%;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53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1%;

反对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同意1168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6%;反对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9%;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23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

反对1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弃权

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52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37%;反对1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9%;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63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1%;

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3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84%;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2%;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5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6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

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3%;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2%;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32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6%;

反对1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2%;弃权

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62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60%;反对1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5%;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会股东施祥贵先生、时艳芳女士为关联方,所持有的77401675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47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7%;

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4%;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22%;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01%;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6%。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之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陈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石传省

____________黄悦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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