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1证券简称:力星股份公告编号:2025-038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2日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
9:15—15:00。
(3)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贵宾3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5人,所持有股92170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1.347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5年11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1483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13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86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6%。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023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8%;反对137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87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8.6976%;反对137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2125%;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9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逐项表决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948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7%;反对1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1%;弃权79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1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8.0377%;反对1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2615%;
弃权79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7008%。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946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对1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1%;弃权81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11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8.0200%;反对1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2615%;
弃权8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718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940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7%;反对224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8%;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04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9645%;反对22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9826%;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5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920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3%;反对142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5%;弃权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85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7907%;反对142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2566%;
弃权1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9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925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7%;反对137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9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8348%;反对137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2125%;
弃权1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9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925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3%;反对137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10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90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8392%;反对137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2125%;
弃权10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948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924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6%;反对13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9%;弃权110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89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8260%;反对1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2024%;
弃权11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97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924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2%;反对213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4%;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8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8304%;反对213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8812%;
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288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925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7%;反对137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9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8348%;反对137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2125%;
弃权1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9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良锁律师、王超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