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或合并范围子公司)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
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1(二)坚持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均适用同一津贴标准,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所涉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二)外部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外部非独立董事发放津贴;外部董事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会等)
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组成。
(一)基本年薪: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
行情及公司经营实际等情况确定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根据公司经营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按年发放。
(三)任期激励: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任期激励标准在不超过经理层任期内绩效年薪总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按照任期激励方案执行。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地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绩效考核情况;
(三)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四)其他影响薪酬的要素。
3第十条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地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
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薪酬的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激励薪酬(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激励薪酬(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激励薪酬(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其他管理
4第十六条内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
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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