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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博世科 --%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16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2101号房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传真:0771-576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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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九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5028-4号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

2法律意见书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验证,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8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15日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点

30分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安路101号公司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潘晓斌先生主持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2人,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232844538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36%。

3法律意见书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6780803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6063735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770904股,占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2%。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4法律意见书

(三)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

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2270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6%;

反对3507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弃权222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97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90%;反对350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97%;弃权222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22703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4%;

反对3507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弃权223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96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38%;反对350744股,占出席

5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97%;弃权223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22703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4%;

反对3507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弃权223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96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38%;反对350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97%;弃权223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2259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7%;

反对3618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4%;弃权223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85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102%;反对361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33%;弃权223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21927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1%;

反对3508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7%;弃权300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19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296%;反对350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07%;弃权300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2270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4%;

反对3508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7%;弃权223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96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28%;反对350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07%;弃权223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5%。

表决结果: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继斌经办律师(签字):

梁定君刘卓昀

2025年9月1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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