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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8 00:00 查看全文

博世科 --%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年第五次关临于时股东会的

广西博世科法环律保意科见技股书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5028-3号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

1法律意见书

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经验证,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5月13日刊登法律意见书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2025年5月28日公司召开本次股2东0会12,出年席第公五司次本次临股时东股会参东与会表的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法律132意人见,书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0618264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59%。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杨崎峰主持会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15日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2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260618264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1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6795303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98%。

2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3822961法律意见书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6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法律意见书

36840509股,占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05%。

2、公司董事、20监1事2和年高第级五管次理人临员时。股东会的

3、本所律师。法律意见书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三)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

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3法律意见书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2人01的2议年案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公司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法举律第意七届见董书事会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6人。根据表决结果,潘晓斌先生、尹鸿翔先生、潘晓蕾女士、龙锋先生、程正先生、马宏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潘晓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5812322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2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434547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75%。

表决结果:通过,潘晓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尹鸿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796001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18225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404%。

表决结果:通过,尹鸿翔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潘晓蕾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4法律意见书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795501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95.141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17726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268%。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表决结果:通过,潘晓蕾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4、选举龙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2情0况12为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79法60律01意4票见,书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18225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404%。

表决结果:通过,龙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程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796001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18225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404%。

表决结果:通过,程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马宏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796102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18326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431%。

表决结果:通过,马宏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公司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3法律意见书人。根据表决结果,曾萍先生、蒙永亨先生、侯治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1、选举曾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2情0况12为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529法74律70意1票见,书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7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919694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523%。

表决结果:通过,曾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蒙永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789209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6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11434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561%。

表决结果:通过,蒙永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侯治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789309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7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115341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588%。

表决结果:通过,侯治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6法律意见书

同意2598070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8%;

法律意见书

反对72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7%;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9337股,占出席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2%;反对721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2者0所12持年有第表决五权次股临份总时数股的东1.会95的76%;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法有律表意决权见股书份总数的0.244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公司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险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598970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3%;

反对72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19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4%;反对721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0350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4%;

反对2674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573073股,占出席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41%;反对267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9%;弃权0股,占出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2过01《2关年于第修订五公次司临部分时规股章东制会度的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法公司律<意股东见会书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0349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0%;

反对2674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5720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4%;反对267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52332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07%;

反对2677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弃权

801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5546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088%;反对267766股,占出

8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8%;弃权8018100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44%。

表决结果:通过。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523282099182股年,第占五出席次会临议时有表股决东权会股份的总数的96.8194%;

反对266766股,占出席会法议律有意表见决书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

802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5512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996%;反对266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1%;弃权80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763%。

表决结果: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法股律东意会的见法书律意见书》签署页)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法章律)意见书

负责人: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朱继斌经办律师(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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