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年第五次关临于时股东会的
广西博世科法环律保意科见技股书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5028-2号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
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媒体。22002152年年5第月五15次日公临司时召股开东本次会股的东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法代律理意人(见包书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3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9057621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774%。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杨崎峰主持会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20日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3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239057621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7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7156409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74%。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1901212股,法律意见书
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6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法律意见书
15279866股,占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20%。
2、公司董事、20监1事2和年高第级五管次理人临员时。股东会的
3、本所律师。法律意见书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三)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
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2情0况12为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同意238800433股,占法出律席意本见次书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4%;反对256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022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68%;反对2565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3%;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8800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4%;
反对2285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6%;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022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68%;反对2285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法律意见书权股份总数的1.4960%;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
表决结果:通过。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88002403132股年,第占出五席次会临议时有表股决东权会股的份总数的99.8924%;
反对256588股,占出席会议法有表律决意权见股书份总数的0.1073%;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022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68%;反对2565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3%;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8800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4%;
反对253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022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68%;反对2536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3%;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书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该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87742704162股年,第占出五席次会临议时有表股决东权会股的份总数的99.8817%;
反对282875股,占出席会议法有律表意决权见股书份总数的0.11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99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87%;反对2828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该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87886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5%;
反对2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弃权250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意见书同意150108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法律意见书
数的98.2396%;反对2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2%;弃权250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2%。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2过01《2关年于第补充五确次认临关联时交股易东的会议案的》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法律意见书
同意1137471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5%;
反对20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弃权250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1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93%;反对20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4%;弃权250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519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07%;反对2580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0%;弃权35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4274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86%;反对2580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法律意见书权股份总数的1.7570%;弃权3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表决结果:通过。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法律意见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2情0况12为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同意238820434股,占法出律席意会议见有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8%;
反对23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弃权35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0426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77%;反对23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8%;弃权3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表决结果: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