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3证券简称:昇辉科技公告编号:2026-028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未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
午9:15至下午3:00。
2、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环镇路17号昇辉控股有限公司。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昭强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8人,代表股份217784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7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3324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7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3人,代表股份4460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4人,代表股份4463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3人,代表股份4460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6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962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6%;
反对8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9%;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1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875%;反对8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45%;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0%。
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本议案获得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605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8%;反对1170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5%;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5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937%;反对1170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2249%;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本议案获得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003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1%;反对77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2%;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2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896%;反对77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289%;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4.0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4.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003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1%;
反对77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2%;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2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896%;反对77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289%;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003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1%;
反对77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2%;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2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896%;反对77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289%;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03《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953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2%;反对82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1%;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2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718%;反对82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468%;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本议案获得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5.00《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942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3%;反对8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9%;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1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350%;反对8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36%;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本议案获得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6.00《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68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5%;反对1085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4%;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351%;反对1085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62%;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7%。
本议案获得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7.00《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3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89%;反对
1218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024%;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3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89%;反对1218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24%;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7%。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昭强先生、纪法清先生、柳云鹏先生、崔静女士已回避表决,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提案8.00《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009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9%;反对7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4%;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8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247%;反对7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938%;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本议案获得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9.00《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融资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074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1%;反对70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2%;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3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981%;反对70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04%;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本议案获得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10.00《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96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5%;反对808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4%;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3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316%;反对808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97%;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7%。
本议案获得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11.00《关于公司2026年度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877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9%;反对703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2%;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1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488%;反对703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97%;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昭强先生已回避表决,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提案12.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097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678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7%;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6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111%;反对678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074%;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郑晓欣律师、储丽丽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