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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关于航新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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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的委托,指派李彩霞、陈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航新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航新科技董事会根据2025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航新科技董事会已于2025年1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日14:00在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航新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

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航新科技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一)航新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均为截至2025年11月24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航新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36897523股,占航新科技总股本的15.0337%。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航新科技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188人,代表股份数1844124股,占航新科技总股本的

0.7514%。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航新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结果

3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38385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01%;

反对341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3%;弃权

14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739%;反对341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45%;弃权14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6%。

2、《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8379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54%;

反对341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3%;弃权

20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2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648%;反对341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45%;弃权20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7%。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8379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54%;

反对343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4%;弃权

18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2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648%;反对343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29%;弃权18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23%。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38379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54%;

4反对344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7%;弃权

1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2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648%;反对344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17%;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5%。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83748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2%;

反对348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0%;弃权

1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7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099%;反对348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69%;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2%。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8367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9%;

反对348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0%;弃权

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1%。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249%;反对348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69%;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2%。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8374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5%;

反对348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0%;弃权

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7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5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153%;反对348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69%;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8%。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8378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8%;

反对345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6%;弃权

17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1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105%;反对345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514%;弃权17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1%。

2.0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38378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8%;

反对344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7%;弃权

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1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105%;反对344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17%;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8%。

2.09《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同意38382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3%;

反对342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3%;弃权

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4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112%;反对342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95%;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3%。

62.10《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8374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14%;

反对342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3%;弃权

2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6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719%;反对342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95%;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5%。

2.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38380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9%;

反对343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4%;弃权

17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3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190%;反对343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29%;弃权17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1%。

2.1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8649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3%;

反对73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

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52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76%;反对73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47%;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陈伟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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