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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6-2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24证券简称:航新科技公告编号:2025-067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

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接到控股股东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恒贸”)通知,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所涉及的部分诉讼纠纷收到一审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州恒贸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情况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经核实,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利嘉昇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卓弘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万粮米业有限

公司、哈尔滨鑫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州恒贸的份额

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全部冻结,冻结起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11月28日。

二、本次进展情况广州恒贸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有限合伙人北京华贸世家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世家”)、黑龙江省利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嘉昇”)、哈尔滨卓弘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弘经贸”)、哈尔滨万粮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粮米业”)、

1哈尔滨鑫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信”)与鹤岗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以下简称“鹤岗农信社”)前

述司法冻结涉及的部分诉讼纠纷的一审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卓弘经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0404民初52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卓弘经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偿还借款

本金67500000元及其利息3916715.42元(截至2025年3月19日),本息合计为71416715.42元,2025年3月19日以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642%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罚息按照约定的年利率6.642%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至本金还清时止。

2.卓弘经贸向鹤岗农信社支付律师费10526元。

3.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

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华贸

世家、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

刘顺利、滕俊太、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黑龙江聚赢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及本案诉讼费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最高额750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鹤岗农信社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883.58元,减半收取计199441.79元,保全费

5000元由卓弘经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0404民初53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3250506.64元(截止到

2025年3月19日),合计53250506.64元。2025年3月19日以后

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年利率5.5%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时止。

2.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向鹤岗农信社支付律师费10526元。

3.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李攀、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

限公司、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华

贸世家、卓弘经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及本案诉讼费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最高额500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8052.53元,减半收取计154026.27元,保全费

5000元,由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山西富天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0404民初56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山西富天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天

3伟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偿还借款本金63000000.00元及利息5981919.09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19日),合计68981919.09元,2025年3月19日以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3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约定的年利率7.38%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至款项全部还清时止。

2.富天伟业向鹤岗农信社支付律师费10526元。

3.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梁志佳、华贸实业(黑龙江省)

有限公司、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

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

华贸世家、卓弘经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及本案诉讼费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最高额63000000元的

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富天伟业追偿。

案件受理费386709.60元,减半收取计193354.80元,保全费

5000元由富天伟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核实,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有限合伙人华贸世家、利嘉昇、卓弘经贸、万粮米业、鑫诚信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三、上述判决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广州恒贸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前海恒星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余厚蜀先生,广州恒贸实际控制人为余厚蜀先生。

4上述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

持续关注上述判决后续执行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与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与其他说明

1.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判决需要履行的偿还及担保赔偿责任,主要系自身诉讼纠纷所致,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

2.如上述合伙份额最终被法院执行处置,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

人可能会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因诉讼纠纷需要履行

判决后的连带清偿责任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1.《关于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涉诉事项的说明》;

2.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

0404民初52号);

3.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

0404民初53号);

4.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

0404民初56号)。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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