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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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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2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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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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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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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第十八条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已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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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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