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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智数媒:光大证券关于华智数媒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31 00:00 查看全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数媒”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在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相关文件;抽查公司会计账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取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718号);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

通等方式,从华智数媒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1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

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董事会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

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项

目制作内部控制、实物资产内部控制、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关

联交易内部控制、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人力资源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存货跌价损失风险,以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流程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2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定量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合并营业收入为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合并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但小于2%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定性标准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舞弊行为;

2)因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4)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

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1)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

3规;2)重要岗位管理及核心人员流失严重;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1)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流失严重;2)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重要缺陷;3)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3、公司无以前年度延续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的情形。本公司现有

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为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能够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同时,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综上,公司认为,本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25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智数媒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智数媒出具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4(此页无正文,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付力强金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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