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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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4、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5、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6、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8、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9、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0、公司回购股份(股权);
11、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12、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13、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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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4、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5、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7、董事会通过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18、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1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0、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1、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22、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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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29、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0、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
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
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
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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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各部门、分(子)公司涉及提供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及时报告;涉及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针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款规定。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涉及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15%以上,且绝对
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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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责成联系人,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将该重大事项的简要情况填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上,并附上相关的文件依据及资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
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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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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