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主业范围投资和非主业投资的统称。
第三条主业范围投资系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新
建生产设施、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
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
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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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或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之外,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重大投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超过董事会决定权限标准的交易,必须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核标准的交易,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但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交易除外)。
第十条董事会在审议其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以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主业范围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对主业范围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投资中心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
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
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
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四条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证券投资中心
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根据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各自权限情况,提交审批或审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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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如果公司证券投资中心或总经理认为投资项目不可行,应按上述程序
提交不可行的书面报告,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四章非主业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对非主业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
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九条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总经理认为可行的,组织公司证券投资中心、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和人
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评审意见,根据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各自权限情况,提交审批或审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二十二条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如果总经理认为投资建议不可行,应按上述程序提交不可行的书面报告并汇报。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章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或审议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
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对于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是否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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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六章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
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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