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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

内控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应事前征得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的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

1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

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

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审计公司(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等;

(三)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

被审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三)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必要时询证外部单位;

(四)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经部门负责

人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七)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八)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

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及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第十九条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

作做出合理安排,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第二十一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公司(部门)关系。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公司(部门)。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内部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经审核批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提出内部审计部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

被审计公司(部门)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位部门业绩评价、人员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

5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机密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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