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立中转债”
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滨海新区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http://www.winlawfirm.com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二零二五年十月目录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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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中转债”
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成玉洁律师、刘宇蓬律师列席了贵公司2025年10月30日召开的“立中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就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
2、《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3、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决议;
4、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立中转债”
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
6、其他与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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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立中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立中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5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表决方式、会议登记、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5年10月30日上午10时,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在河北省保定市
七一东路94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臧永兴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会议规则》
《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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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共计7150张,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共计
715000元,占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0795%。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所成玉洁律师、刘宇蓬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二)本次会议根据会议规则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议案1:《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15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100%;反对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弃权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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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邮编300042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中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海波
承办律师:
成玉洁
承办律师:
刘宇蓬
2025年10月30日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邮编300042
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