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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集团: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天津·滨海新区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http://www.winlawfirm.com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二零二五年五月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9

1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成玉洁律师、刘颖律师列席了贵公司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

4、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

6、其他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2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1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5年5月12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河北省保定

市七一东路94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臧永兴先生主持。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2823965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630664402股的67.9029%。

2、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5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86939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7721%。

根据以上,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6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3310904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6750%。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成玉洁律师、刘颖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4(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情况

议案一:《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304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29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3%;反对29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8%;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二:《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304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30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3%;反对30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4%;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5议案三:《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3048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29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0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39%;反对29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8%;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四:《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304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30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3%;反对30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4%;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3081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1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42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9%;反对1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6%;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六:《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3046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29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08%;反对29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8%;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七:《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2996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反对3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19%;反对3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3%;弃权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7议案八:《关于2025年度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2860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反对174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66%;反对174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6%;弃权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九:《关于开展2025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3004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反对1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65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97%;反对1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8%;弃权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5%。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十:《关于2025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3004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反对1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8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6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17%;反对1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7%;弃权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5%。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十一:《关于申请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3011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反对7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71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91%;反对7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60%;弃权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海波

承办律师:

成玉洁

承办律师:

刘颖

2025年5月12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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