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完善和健全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将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主,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如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本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2(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五)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
3意见。
2、审计委员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审计委员会
成员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除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社会公众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监督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6-2028年)》之盖章页)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