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9证券简称:强力新材公告编号:2025-026
债券代码:123076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召开时间
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3: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三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钱晓春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3630065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782243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1518409股。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12名,代表股份166477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321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61573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398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0人代表股份4904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92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共310名,代表股份4904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922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10人代表股份4904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922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1654553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9%;
反对979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3%;
弃权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881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549%;
反对979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24%;
弃权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5432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4%;
反对10073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1%;
弃权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859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941%;
反对1007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413%;
弃权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65365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18%;
反对10041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2%;
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791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177%;
反对1004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760%;
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5228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00%;
反对11426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4%;
弃权1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655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383%;
反对1142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002%;
弃权1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5376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9%;
反对991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9%;弃权1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803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62%;
反对991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272%;
弃权1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5397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10%;
反对9733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7%;
弃权1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823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681%;
反对973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480%;
弃权1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3635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244%;
反对114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247%;
弃权1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09%;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635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244%;
反对1143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247%;
弃权1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09%;
关联股东钱晓春、管军,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161573563股,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51978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3%;
反对1148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9%;
弃权1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624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042%;
反对1148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05%;
弃权1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相互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53295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04%;
反对10386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9%;
弃权1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756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897%;
反对1038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95%;
弃权1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0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购买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3777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200%;
反对1013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18%;
弃权1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777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200%;
反对1013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18%;
弃权1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3%;
关联股东钱晓春、管军,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161573563股,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5370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1%;
反对1004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4%;
弃权10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797230股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298%;
反对1004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842%;
弃权10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钰莹、薛越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