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597号
致: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8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下午3:00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晓春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2025年9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0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6743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1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61573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98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30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5169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30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5169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2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530252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8%;反对11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4%;弃权3064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28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276%;反对11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441%;弃权306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8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388551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60%;反对25395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30%;弃权3184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11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190%;反对2539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206%;弃权318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04%。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6971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65%;反对25481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82%;弃权3256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96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134%;反对2548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870%;弃权325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97%。
表决结果:通过。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5261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63%;反对25641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378%;弃权3267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9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826%;反对2564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965%;弃权326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09%。
表决结果: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5471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75%;反对25652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84%;弃权3235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81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32%;反对25652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177%;弃权3235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90%。
表决结果:通过。
2.05《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386351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28%;反对25533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3%;弃权3266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89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934%;反对2553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6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876%;弃权326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90%。
表决结果:通过。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1831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57%;反对25580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1%;弃权3671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44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192%;反对2558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85%;弃权367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24%。
表决结果:通过。
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2841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17%;反对25361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10%;弃权3789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54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45%;反对2536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549%;弃权3789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06%。
表决结果:通过。
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2881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的98.2520%;反对25358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08%;弃权3788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5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223%;反对25358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491%;弃权378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8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08522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55%;反对157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42%;弃权838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116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245%;反对157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529%;弃权83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2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08812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2%;反对157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5%;弃权838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145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8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806%;反对157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968%;弃权83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2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22282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80%;反对14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4%;弃权842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492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860%;反对14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836%;弃权84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4%。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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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