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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保证本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

1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2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3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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