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1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
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2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在提起诉讼之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被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四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或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3第十八条公司或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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