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经营成果、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远发展目标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或计划,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并就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审
议其报酬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才发展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并发放一定比例的部分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部分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高级管理人员
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说明原因。公司亏损时,应当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涉及提前解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