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薪酬管理,构建合理、规范、高效的激励约束体系,提高董事履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薪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的薪酬方案或计划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的薪酬方案或计划,审查公司董
事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审议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作年度述职。
第六条公司人才发展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完成董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第三章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并发放一定比例的部分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为固定工作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发放其他薪酬。
第八条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需符合相关规定),不计入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平均绩效
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部分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涉及提前解除董事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
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