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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本所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穆铁虎律师、郑玲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经依规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876833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128%。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人,代表股份4284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69%。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2人,代表股份1567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741%。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82人,代表股份
1567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741%。
综上,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人数为191名,代表股份892508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869%。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83人,代表股份19959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310%。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89143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
反对票5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弃权票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888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91%;
反对票5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4%;
弃权票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5%。
(二)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89143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
反对票5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弃权票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同意票1888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91%;
反对票5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4%;
弃权票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5%。
(三)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89150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1%;
反对票4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弃权票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5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98%;
反对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7%;
弃权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5%。
(四)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89150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1%;
反对票4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4弃权票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5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98%;
反对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7%;
弃权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5%。
(五)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38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7%;
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
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536%;
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66%;
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98%
(六)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5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40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3%;
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5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89%;
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06%;
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05%。
(七)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项目贷款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25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5%;
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弃权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0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73%;
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06%;
6弃权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20%。
(八)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25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5%;
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弃权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0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73%;
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06%;
弃权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20%。
本议案经特别程序表决通过。
(九)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32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9%;
反对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7弃权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931%;
反对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7%;
弃权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22%。
本议案经特别程序表决通过。
(十)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2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36%;
反对5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3%;
弃权6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9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723%;
反对5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7%;
弃权6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70%。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十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9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7%;
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
弃权6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913%;
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17%;
弃权6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70%。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11、12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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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鸿穆铁虎
经办律师:
郑玲玲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