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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本所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穆铁虎律师、郑玲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经依规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876633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056%。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人,代表股份4084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96%。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4人,代表股份170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31%。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84人,代表股份
170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31%。
综上,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人数为193名,代表股份893646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7287%。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85人,代表股份21097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727%。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27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0%;
反对1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5%;
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05%;
反对1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69%;
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6%。
(二)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33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1%;
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
3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8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65%;
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31%;
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5%。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33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1%;
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
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8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65%;
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31%;
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5%。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33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1%;
4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
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8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65%;
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31%;
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5%。
4.《独立董事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32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0%;
反对9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7%;
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7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291%;
反对9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05%;
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5%。
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5同意89189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9%;
反对1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4%;
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956%;
反对1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47%;
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97%。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86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6%;
反对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7%;
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34%;
反对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62%;
6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11、12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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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鸿穆铁虎
经办律师:
郑玲玲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