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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精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29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0048号

致: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法律意见书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要求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意见合法、准确,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四川省

绵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37号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法律意见书事长王志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日上午9:15-9:25,上午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79108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59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7459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90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月18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513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9%。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082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1%。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签名。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787156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0%;反对3930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6898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021%;反对393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979%;法律意见书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纪勇健

经办律师:龚雨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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