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2证券简称:富临精工公告编号:2025-088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12月16日,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
告形式通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本次会议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37号富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12人,代表股份674648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60247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1人,代表股份14401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5人,代表股份21153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6752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1人,代表股份14401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4959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39%;反对9125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26%;弃权563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4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972%;反对9125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1377%;弃权563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
2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39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05%;反对9151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5%;弃权357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44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462%;反对9151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2638%;弃权357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9%。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22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79%;反对9166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87%;弃权35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26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646%;反对9166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3341%;弃权35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76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60%;反对9113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09%;弃权358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1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223%;反对9113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0840%;弃权358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7%。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062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91%;反对9215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60%;弃权37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67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821%;反对9215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5664%;弃权37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同意664956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33%;反对9204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44%;弃权487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4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1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804%;反对9204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5142%;弃权487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4878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17%;反对937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91%;弃权399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82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101%;反对937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3021%;弃权399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8%。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035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50%;反对9230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2%;弃权382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
5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40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538%;反对9230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6368%;弃权382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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