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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461号
致: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14:30在四川省绵阳市高端装备制
造产业园凤凰中路37号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王志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23人,代表股份694991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8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77385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18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11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7606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6人,代表股份24398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0%。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签名。
经核查,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签订<投资协议书>暨新建年产35万吨新型高压实密度磷酸铁锂项目的议案》
同意694553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0%;反对
386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5138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96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48%;反对386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6%;弃权5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6%。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关于子公司与德阳川发龙蟒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4722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19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弃权69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13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80%;反对19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1%;弃权69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9%。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纪勇健
经办律师:孙涛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