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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73号
致: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
1法律意见书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18日下午14:30在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漓
湘东路 319 号蓝思科技办公大楼一楼 VIP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群飞女士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4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3法律意见书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等,出席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
3102405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17%。
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190名,代表股份202918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93576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6%;
5法律意见书
反对94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
10802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8%。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04211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3%;
反对943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1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04219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6%;
反对93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弃权1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04464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
反对66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1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5.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04164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9%;
反对97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弃权1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04866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
反对36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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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续聘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96852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7%;
反对1700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
6770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8%。
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04514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
反对61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1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9.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04579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
反对542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2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1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44061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66%;
反对60674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7%;弃权
5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李龙辉冯晓雨
2025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