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聯合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聯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聯合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或組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之任何證券之邀請或要約,亦不構成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之任何投票或批准之招攬,亦不得在違反適用法律或法規之情況下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出售、發行或轉讓本公司之證券。本聯合公告不得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發佈、刊登或分發,否則將構成違反該司法管轄區之相關法律。
Lens Technology Co. Ltd. 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藍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U T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6613) (股份代號:3336)聯合公告進一步延遲寄發綜合文件內容有關中信里昂證券有限公司代表藍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收購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藍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之股份除外)提出具有前置條件之自願性有條件全面現金要約要約人之財務顧問獨立董事委員會及要約股東之獨立財務顧問
茲提述(i)藍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約人」)與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聯合刊發
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之公告(「該聯合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中信里昂證券有限公司代表要約人就收購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之股份除外)提出具有前置條件之自願性有條件全面現金要約;(ii)本公司與要約人聯合刊發
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延遲寄發綜合文件(「該延遲寄發公告」);及(iii)本公司與要約人聯合刊發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七月七日、二零二六年八月七日及二零二六年九月
八日之公告,內容有關要約的每月進展情況。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外,否則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聯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該延遲寄發公告所披露,要約人及本公司擬將要約文件與本公司之受要約人董事會通函合併為綜合文件。要約的提出須待完成後方可作實,而完成須待購股協議載列的先決條件獲達成或豁免(如適用)後方可作實。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該聯合公告所載先決條件 1及 12已獲達成。數項先決條件仍未達成,詳情如下:
a. 先決條件 7(關於取得中國及越南的必要反壟斷監管批准)、先決條件 8(關於中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商務部門及外匯管理部門所要求的批准及備案)及先決條件 9(關於取得證監會及聯交所的批准及同意)。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取得中國主管商務部門的批准及越南相關反壟斷監管機構的批准。
除上述披露者外,相關訂約方仍在著手申請及取得其他上述監管批准、備案及同意;
b. 先決條件 5(關於根據購股協議訂約方協定的重組計劃就本集團台灣實體進行的重組)。重組事宜仍在進行中,且於本公告日期尚未完成;及c. 若干其他先決條件(包括先決條件 17(各賣方於完成時的保證、聲明及承諾之準確性)及其他有關本集團事務的先決條件)尚未達成。要約人正就上述事宜與賣方進行磋商。
誠如該聯合公告所披露,倘若干先決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先決條件 7、先決條件 8 及先決條件9)未能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即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達成,則最後截止日期將自動延
長四個月至二零二七年一月十八日(「經延長最後截止日期」)。由於先決條件 7、先決條件 8 及先決條件 9 於本公告日期尚未達成,根據購股協議的條款,最後截止日期已延長至經延長最後截止日期。
由於購股協議相關訂約方需要更多時間以達成尚未達成的先決條件,本公司已根據收購守則規則 8.2 注釋 2 提呈申請以徵求執行人員同意將寄發綜合文件的最後日期進一步延長至(i)完成日
期起不遲於 7 天;或(ii)二零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較早者為準),而執行人員亦已授出有關同意。
待綜合文件寄發後,要約人與本公司將適時根據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另行聯合刊發公告。
警告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務請注意,完成須待該聯合公告「先決條件」小節載列的條件獲達成或豁免後方可作實。因此,完成未必會作實,而要約亦未必會提出。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如對有關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持牌證券交易商或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於決定是否接納要約之前,股東務請細閱已刊發的綜合文件,包括獨立董事委員會有關要約的推薦建議及獨立財務顧問有關要約的意見。
承董事會命 承董事會命
藍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長 主席兼執行長
周群飛 鄭立育香港,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要約人董事會成員包括:(i)要約人執行董事周群飛女士、鄭俊龍先生及饒橋兵先生;及(ii)要約人獨立非執行董事萬煒女士、劉岳先生、田宏先生及湯湘希先生。
要約人董事願就本聯合公告所載資料(有關賣方及本集團之資料除外)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
地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本聯合公告所表達之意見(董事所表達者除外)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方達致,且本聯合公告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足以致令本聯合公告所載之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鄭立育先生、邱輝欽先生、黃國光先生、徐容國先生及王挺進先生;非執行董事為鄭立彥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葉偉明先生、袁志豪先生及莊淑惠博士。
董事願就本聯合公告所載資料(有關要約人、其聯繫人及彼等各自之一致行動人士之資料除外)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本聯合公告所表達之意見(要約人或其董事所表達者除外)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方達致,且本聯合公告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足以致令本聯合公告所載之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