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
子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指报告义务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1/9备案。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义
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
(一)会议
1、董事会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股东会决议;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重大交易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2/9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或者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提供担保、风险投资(其范围包括:股票、债券、产权、期货市场的投资以及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事前申报。
(三)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3/9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自然
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累计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法人就
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1、单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基于案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上报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4/9(五)重大事件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
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合并分立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证券发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再融资等事
项有关的信息;
5、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要信息,如
(1)取得药品生产许可批件(包括《药品注册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公司持有的药品批件不申请再注册;
(2)药品研发进展(包括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阶段性进展、终止临床试验、取得新药证书、产品通过或者未通过一致性评价、撤回药品注册申请等);
(3)重要经营资质取得或变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取得或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取得或变更、其他重要资质取得或变更等);
(4)公司产品在国家级、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拟中标/中标;
(5)公司产品新进入或者退出国家级《医保药品目录》;
(6)新发明和新专利获批;
(7)取得重要认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等);
(8)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
(9)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产品的销售均价出现大幅下跌,下跌幅度较年初超过30%;
(10)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药品适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1)主管部门对公司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得出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12)因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发生产品召回;
(13)公司产品使用发生群体不良反应或者出现较大范围的媒体质疑、安全投诉;
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9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的;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或承诺变更事项;
10、获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获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11、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
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6/9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5、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6、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7/9项;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
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资料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
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核心人员以
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
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公司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对重大信
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
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
8/9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报告义务人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2日



